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海门校区管理水平,及时听取和解决海门校区师生员工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,更好地践行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,切实提升服务师生水平,推动海门校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接待对象:海门校区全体师生员工。
第三条 接待时间:双周周四下午2:00-4:00。
第四条 接待地点:海门校区学生一站式服务大厅。
第五条 接待人员:海门校区管理相关中层干部
第六条 接待日受理范围事项:
1.个人在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遇到需要学校给予帮助的事项;
2.对海门校区教学、管理、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、建议或要求;
3.对海门校区各项规章制度、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、建议或要求,对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学校工作热点问题的反映;
4.对海门校区各二级学院、职能部门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、意见或需要反映的情况;
5.有关海门校区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方面的意见、建议;
6. 其他问题的建议和意见。
第七条 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待日的具体工作安排,包括接待前的准备、接待中的配合和接待后的协调、督查督办等工作。
第八条 接待周周一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参加接待的中层干部,并通过OA发布接待工作安排通知。
第九条 对于接待对象提出的问题,接待人员能够答复、解决的及时答复、解决,并填写《海门校区师生接待日登记表》。
第十条 对于接待对象提出的问题,接待人员无法答复、解决的,由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转交相关职能部门,两周内给予接待日答复解决,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解决的问题,做好解释说明工作,并填写《海门校区师生接待日问题反馈处理记录表》。
第十一条 对于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重大问题,需要学校层面解决,按学校“三重一大”决策、党委会议、院长办公会议等制度执行,由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向学校提交申请,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、切实协调解决师生反馈的问题,及时同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,确保海门校区师生接待日有效开展,切实解决师生关切,推进海门校区建设。
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,做好师生接待日的宣传工作。来访师生反映问题时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简洁明了,凡无理取闹者不予以接待。
第十四条 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师生接待日反馈意见分类整理、资料存档工作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