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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门校区运行管理办法(试行)
作者:发布时间:2024-01-04浏览:


第一条 为加强海门校区运行管理,维护海门校区正常的教学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确保海门校区运行规范、运转有序、和谐稳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海门校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“统一领导、职能延伸、校区统筹”的模式。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按照“五协管(协管日常运行、协管对外联络、协管维稳保障、协管校舍资产、协管发展规划)、五服务(服务教学中心、服务政府企业、服务生产生活、服务平安校园、服务拓展建设)、五结合(条块结合、管服结合、防处结合、专兼结合、考评结合)”的工作方法,统筹海门校区的运行管理。

第三条 学工处、教务处、安全与保卫处、后勤与基建处、图文信息中心等职能延伸部门和入驻学院根据工作职责,以“各司其职、加强管理、主动服务”为原则,以标准化为抓手,明确海门校区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、工作要求,规范工作流程,确保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海门校区的贯彻落实。

第四条 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,可及时报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,由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协调解决。

第五条 遇突发性事件,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,按照学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,及时应对处置。

第六条 海门校区运行管理中有关事项,按学校党委会议、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、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相关规定执行。由职能部门提交议题,涉及多个部门的,由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协调明确责任部门。

第七条 各职能延伸部门应梳理本部门在海门校区的运行管理(服务)的工作内容(或事项),明确其工作要求、工作流程。

第八条 各项工作内容(或事项)的工作要求、工作流程,由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汇总、编制《海门校区运行管理实施细则》,作为海门校区运行管理的依据。

第九条 如工作内容(或事项)及工作要求、工作流程需要调整,由职能部门及时修改完善,并报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。

第十条 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依据《海门校区运行管理实施细则》,对海门校区的运行管理进行管理。

第十一条 学校每周安排1名校领导在海门校区轮值,检查、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,其他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到海门校区开展工作。

第十二条 各职能延伸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内容(事项)安排部门人员在海门校区工作,人员安排每月报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三条 入驻海门校区的二级学院,工作地点应以海门校区为主,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在海门校区工作。

第十四条 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海门校区管理工作例会、海门校区工作协调会,通报海门校区运行管理情况,研究解决涉及海门校区运行管理有关问题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门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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